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關于印發《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中小微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結合我省實際,重新修訂了《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9年8月22日
政策原文: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 ?http://gxt.hebei.gov.cn/hbgyhxxht/xxgk6/zfxxgkpt/658430/index.html
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推動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促進中小微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經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需求為導向,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管理規范、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示范平臺的認定管理工作。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省示范平臺的初審推薦、規劃管理、指導服務工作,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轄區內示范平臺進行認定管理。
第四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原則,對認定的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示范平臺予以重點扶持,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并享受國家和省內財稅、融資、創業、創新等相應支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條 示范平臺具有多種服務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務功能,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務功能。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務。
(二)技術服務功能。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知識產權、品牌建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創新成果推廣等服務。
(三)創業服務功能。為創業者和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創業場地等服務。
(四)培訓服務功能。提供經營管理、市場營銷、風險防范、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五)融資服務功能。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征集與評價等服務。
(六)中小微企業所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兩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于2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融通發展的企業。
(二)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100家以上,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3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占總服務量的20%以上;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五)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要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專業服務人員和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由事業單位、社團法人主辦,服務業績突出,示范作用明顯的服務平臺,上述條件(一)中,資產總額可放寬至不低于100萬元。
第八條 示范平臺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項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10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知識產權等服務活動3次以上。
(三)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4次以上。
(四)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和線上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1000人次以上。
(五)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4次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2億元以上的服務機構(不含融資擔保公司和投資公司)。
第九條 申報示范平臺應當在創新服務模式,集聚創新資源,推進線上線下服務結合,促進服務與需求精準對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發展潛力和轉型動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
第十一條 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范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示范平臺的申請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 被推薦為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近兩年與服務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
(七)服務中小企業名單;
(八)服務設施、軟件、儀器設備清單;
(九)申報單位管理制度、服務“五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標準、服務收費、服務時間);
(十)獲得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資格、資質等級證明文件或證書(復印件);
(十一)申報單位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復印件);
(十二)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見附件3)。
第十三條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站、中國中小企業河北網等有關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評審合格的示范平臺授予“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并及時在廳網站、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站、中國中小企業河北網等有關媒體公布。
第十五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具體時間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五章 認定管理
第十六條 在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站建立示范平臺專欄和信息數據庫,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中國中小企業河北網建立信息數據庫鏈接,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 示范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為中小企業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主動與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對接,做好線上線下服務銜接,推動服務資源開放共享。
第十八條 示范平臺初次認定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在有效期內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一經查實,予以撤銷示范平臺稱號。
第十九條 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內示范平臺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范平臺工作總結匯總報告和檢查情況報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委托第三方機構建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評價指標體系,組織專家不定期對示范平臺的服務情況進行測評,評測不合格的平臺將撤銷示范平臺稱號,結果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布。
第二十條 示范平臺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各級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并對示范平臺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發的《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冀工信企業〔2015〕186號)同時廢止。
附件:1. 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
? ? ? ? ? ?2. 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
? ? ? ? ? 3. 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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